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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的学习研讨会,也是充分听取各方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想法建议的意见征集会。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专题座谈会,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倾听与会代表对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工作情况的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有关国家部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并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最直接目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法庭)受理案件类型与我国科技创新、市场竞争和对外开放同频共振,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三成,发明专利案件年均增长30.9%,判赔超亿元案件和认定构成垄断案件不断增多。

过去五年,法庭涉外国当事人案件约占新收案件总数的10%,年均增长28.6%,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涉外案件更高达三分之一,当事人均为外国主体的案件不断增多,我国是世界上审理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以上是记者从本次座谈会上获得的信息。

“设立法庭的最直接目标,就是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来服务保障科技强国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向嘉宾介绍了2019年1月1日设立法庭,建立起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以来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关工作情况。

法庭深刻领会和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通过对大量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上诉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有效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通过作出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通过集中统一管辖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的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的上诉,促进裁判标准切实做到规范统一,更有力推动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法庭成立以来,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普遍明显优于改革前的审理机制,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整体提升。

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示范性案例有哪些?

2023年7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今年工作安排部分明确提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转化运用,依法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法庭作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的载体,审理了大量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二审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关键环节和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前沿阵地。

座谈会现场,陈文全法官解读了“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崔宁法官解读了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张新锋法官解读了“智能搬运机器人”发明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民行交叉系列案,这些都是近期法庭审理的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案件。

与会的每一位嘉宾,还拿到了一份更全面更详细介绍法庭近期12个典型案例的合集。这些案例,点亮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路上的盏盏明灯——

案例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要致力于充分保护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动力之源,促进形成世界一流的创新生态。“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等案件中,通过技术秘密侵权裁判规则的创新、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承担的创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判决执行保证措施的创新,对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更为全面的保护。”郃中林介绍,法庭探索发展出一套对知识产权更为周全保护的“组合拳”,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案例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要致力于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实现原始创造力与现实生产力联袂共赢。郃中林谈道,法庭在审理“智能搬运机器人”发明专利侵权及专利无效民行交叉系列案、“氮化钒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系列案等诸多案件中,全力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侵权赔偿与许可使用相结合的一揽子和解协议,实现了原始创造力与现实生产力联袂共赢。

案例还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要致力于持续贯彻平等保护,推动科技开放合作和互利共赢。“在涉‘热稳定葡糖淀粉酶’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判决支持丹麦诺维信公司在4个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赔偿请求;在涉‘恩扎卢胺’化合物发明专利确权案中,维持外方专利权人的药品专利有效性。”郃中林指出,法庭始终坚持贯彻好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推动科技开放合作和互利共赢,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优选地。

知识产权审判怎样更有效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的法治保障。在接下来的研讨环节,与会嘉宾在发言中纷纷表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勇于担当作为,尤其在新能源汽车、通信、新材料、生物技术等领域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为新质生产力提供司法供给?知识产权审判如何更有效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与会嘉宾分享了宝贵的见解和建议。

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副部长李强介绍,《2023研发投入前1000家民营企业创新状况报告》显示,民营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9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全国政协常委滕树静建议,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将民营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确保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根本要求是要尊重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届特约监督员马一德谈道,司法要统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尊重市场规律,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全国已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1944个。2023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托委派10.8万件案件,占受理案件总量80.5%。”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二级巡视员付明星介绍了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广良赞赏我国知识产权审判遵循调判结合、合作共赢理念。他表示,在“智能搬运机器人”系列案中,法官有效化解纠纷,促进当事人进行交叉许可谈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知识产权司法通过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等措施,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常委张涛呼吁进一步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他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协同,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管育鹰谈道,技术类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创新主体,随着科技与经济的交融和竞争的发展,在技术交错改进的情况下,不宜完全简单判令停止侵权,宜最大限度促成继续许可使用。调解、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值得推广的经验。

北京大学教授易继明表示,司法既要强化保护的理念,也要理性适用惩罚性赔偿,要不断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呼吁,针对恶意诉讼这一严重损害司法尊严现象加大打击力度,在政策法律层面予以强化,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届特约监督员魏青松关注到了所谓的“飞跃上诉”存在的问题。他表示,现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俗称的“飞跃上诉”,与我国四级两审制的基本诉讼制度不尽协调,呼吁早日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如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座谈会最后,陶凯元就人民法院如何以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好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出明确要求。

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系是科技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陶凯元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推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要探索完善专门诉讼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陶凯元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审判理念更新要求。一是坚持“严格保护”理念,积极运用诉讼保全、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手段,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二是坚持“能动履职”理念,对于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中独创性高、技术贡献大的知识产权,要从有利于激励创新出发,研究和探索新的裁判规则,合理确定保护边界和保护方式。三是坚持“如我在诉”理念,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在确保公正前提下提质增效,发挥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效能,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在加强高新技术成果和新业态新模式保护,进一步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方面,陶凯元指出,切实加大对高新技术领域原创成果保护,依法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创新成果保护,积极助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数据、平台企业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使用行为边界,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陶凯元还就加强科研人员利益保护、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进一步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加强平等保护与国际合作、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衔接协同保护、进一步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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